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效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6年4月17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广东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预审请求“应收尽收”。第三条 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本指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广东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第七条 广东中心对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广东中心注册。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第八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二)经营范围属于广东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五)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第九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原则上需提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四)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五)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六)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七)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第十二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或停止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四)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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